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

修正預售屋處理原則 不動產經紀業須負責

修正預售屋處理原則 不動產經紀業須負責

「買房」是人生大事,耗近大半輩子積蓄,以求「安居落戶」。不過部分惡質房仲經紀人,不僅限縮買方審閱契約的時間,甚至有許多不當的欺騙行為。公平會今(21)日宣布修正預售屋銷售行為規範,將不動產經紀人納入不動產開發業列管,明定不得剝奪買方攜回契約審視的權利,並增加多種締約前揭露項目,保障購屋者的權益。   公平會19日將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」,正名為「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處理原則」。並因應房屋交易時,時常有業者惡意在締約前後欺騙消費者,因此參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、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商業團體分業標準等規範,修正處理原則內的部分規定。   修正條文包含三大重點,其中第一項為「將不動產經紀業者納入規範」,由於不動產經紀業常以受託方式銷售預售屋,且負責在交易過程中直接向買方說明重要資訊,若業者故意不告知重要資訊,將使消費者陷於不利地位,因此將不動產經紀業納入規範對象,當出現不當行為時,須與不動產開發業者共同負責。 {ad-優質推薦: 三峽商用不動產,   新店電梯大樓,   安平廠房廠辦,   新北工業不動產,   大溪店面出租,   } 其二為「修正締約前資訊揭露項目」,明定不動產開發業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在銷售預售屋時,應主動公開「建造執照影本」、「核准之基地位置圖、地盤圖(坐落基地之地籍圖)、各層平面圖及停車空間平面圖」、「銷售時最近一次建管機關核准之各戶持分總表」、「含有共同部分項目、面積或比例分攤計算方式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」、「配合建案貸款的金融機構名稱」、「土地位於重劃用地限制資訊與所須負擔的重劃費用」等資訊,讓買方清楚得知做為購屋的判斷參考。   第三點「不得不當限制購屋人攜回審閱契約」。事實上,現行規定即已限制業者不能要求買方付定金,才提供契約書審閱,不過仍有業者誤解而導致交易糾紛。對此特別將條文修正為「不得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或一定費用,始提供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攜回審閱」以釐清爭議。若業者提供電子文件供檢閱,則符合規定。   公平會表示,為加強宣導新修正內容,將於明(104)年上半年舉辦宣導說明會,若有額外個別需求,也將指派講師各進行宣導,讓消費者購屋更加安全、更具保障。 {ad-優質推薦: 南屯套房出租,   西屯別墅買賣,   中埔賣房子,   西屯房屋網,   樹林i56愛屋樂,   }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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