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姓女房東涉嫌設局敲詐房客,租屋市場亂象再度受到關注。協助維護租屋學生權益的「崔媽媽基金」會指出,租屋在現行法令中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,租屋契約中也沒有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,租屋簽約的條款也容易偏向房東,房客權益難受保障。(戎華儀報導) 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呂秉怡指出,租屋的糾紛開端大多來自簽約的過程,現行的消費者保護法保障範圍並不包括租屋行為,契約範本大多沒有載明應記載和不得記載事項,容易藏有陷阱。 {ad-優質推薦: 屏東不動產, 觀音套房出租, 中壢休閒農地, 屏東房屋買賣, 新竹房屋買賣, } 呂秉怡:『我們的法令事實上沒有像美國的租賃專法或其他先進國家,嚴格的保護或規範租屋契約裡面應記載跟不得記載事項,臺灣完全沒有這一塊,而且通常租賃契約我們在文具店或超商買的版本,通常是會偏向房東。』 呂秉怡建議要租屋的房客在簽約時一定要再三確認,要求查看簽約對象的身分證和房屋所有權狀,確定簽約對象是房東本人或配偶,如果是向二房東租屋,也必須要求二房東出示與大房東的租約和代理人委託書;如果房客提前解約,賠償金以一個月的房租較為合理。 (圖:戎華儀攝) {ad-優質推薦: 銅鑼套房出租, 嘉義好房網站, 中壢套房出租, 蘆竹法拍屋代標, 屏東快樂屋網站, }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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